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实行国家统一的气象业务技术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监测网络的建设、管理和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以及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及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以及生态与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雷电监测预报警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开展各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7、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防雷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宣传等工作。
9、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审批管理。
11、依照法律和法规,按照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气象行政执法的职责。
12、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
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对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
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3、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佛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数据统计
数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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